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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建设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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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创建办[2015]4号
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建设的
通 知
各县(市、区)创建办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为进一步提升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建设水平,全方位为自主创业人员搞好创业服务,搭建创业平台,形成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新格局,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,加快推动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的建设标准。
创业孵化基地是政府或政府指导、企业主办的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、智能化的服务平台,为新创办的小企业提供有利于存活、发展的服务环境和空间环境的公益性服务。进入孵化基地(园区)的创业者,可以得到低成本或无成本的各种服务,化解创业风险。创业孵化基地是公共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落实创业政策、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。
(一)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、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,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、经济纠纷,运营规范规范;
(二)综合型、楼宇型、门面型和市场型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,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,基地(园区)内设有创业服务大厅,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;
(三)统一标识和装修样式的创业孵化摊位不少于30个;
(四)创业培训教室、多功能教室(面积40平米以上)不少于3个,配备必要的办公和配套设施(投影仪3台以上、电脑3台以上,复印机、照相机等);
(五)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、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,且孵化场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%,在孵创业实体近3年均不少于30户,提供的就业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个;
(六)创业孵化功能完善,各项管理制度健全,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,孵化效果明显,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%,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%。
二、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的服务功能
(一)提供辅导、融资担保、人力资源服务等一站式服务。
(二)提供创业项目展示、创业测评服务。
(三)组织开展创业培训,行业交流等活动。
(四)协助落实政策,税费减免、社保补贴,小额担保贷款、房租水电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落实。
(五)提供物业管理、事务代办等服务。
三、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的认定程序
(一)申报。各县(市、区)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向市创建办、市人社局提交以下资料:
1、《许昌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申报表》(附件1);
2、创业孵化基地的简介、房产证(租赁合同)、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财务账册报表;
3、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、项目计划书、服务项目、优惠政策等;
(二)审核。由市创建办会同市人社局、财政局对各县(市、区)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进行审核。
(三)认定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授予“许昌市创业孵化基地”称号和牌匾。
(四)推荐。对于管理规范、效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,每年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1-3家。
(五)复查。每年对挂牌运行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查。
四、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的监督管理
(一)对考核认定的许昌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,采取“以奖代补”的形式予以扶持,用于创业服务和设施维护。
(二)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的日常管理,对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的建设、孵化政策、财政补贴等提供有效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。建立健全基地(园区)工作台账,对创业者入驻经营情况进行每月回访一次,帮助解决创业难题。
(三)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,督促其守法经营,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创业者,由各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管理机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,整改不到位的,停止扶持政策或予以清退。市创建办会同市人社、财政部门,每年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(园区)进行考核评估,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的,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。
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